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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和依据(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 产权不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针对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减轻光伏企业税费负担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刘汉元指出,作为全球光伏制造和应用第一大国,我国本应具备绝对的成本优势。但在技术成本不断降低的同时,一些非技术成本仍在制约着产业发展。由于国外的税费、财务费用、土地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较国内更低,光伏发电较国内更具成本优势。其中,光伏发电环节税费负担是最主要的制约因素之一,客观上阻碍了产业发展,延缓了能源转型和“双碳”战略落地的步伐。


他提到,一直以来,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税收政策各地掌握不一,影响了项目建设。部分省、市、区对架设在荒滩、荒漠、戈壁、荒山等未利用地上的光伏发电项目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省、市、区将光伏发电项目划到工矿区,比照工矿区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省、市、区扩大征收区域范围,将处在乡、村的光伏电站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部分省、市、区对光伏用地按照远超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光伏发电环节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收期长,加上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因此利息成本占据了项目成本的很大比例。据测算,财务费用占到电站发电成本的大约一半。近年来,光伏行业受益于国家减税降费、降成本等系列优惠政策,但与利息成本对应的增值税却始终无法抵扣,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费负担。如允许利息成本进项税可抵扣,银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基本不会受到影响,企业的税费负担能够进一步减轻,有助于推动产业加速发展。


对此,刘汉元有两点建议:一是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光伏发电项目中光伏组件铺设区域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建议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额可计算抵扣。建议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解决抵扣难点问题,参考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方式,允许企业依据实际支出的利息费用,按贷款服务6%的税率比例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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