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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4.疫情防控期间,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外汇税务备案后,还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盖章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化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登陆所在省份电子税务局,选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同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提交到电子税务局,即可生成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完成税务备案电子化操作后,备案信息可在税务部门、付汇银行间共享,备案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纸质备案表盖章,即可到付汇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5.疫情发生以来,企业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并进口口罩等防疫物资,该业务对外付汇时也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吗?


答:进口口罩等防疫物资对外付汇属于货物贸易项下,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外汇资金涉及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的,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备案表。因此,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口罩等防疫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


6.疫情防控期间,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取得的收入,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境内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因此,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取得的收入为境外劳务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疫情防控期间,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后,还需要去办税服务厅办理合同备案或者报送合同资料吗?


答:不需要。合同备案登记原来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文件,取消了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每次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业务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扣缴义务人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资料的外,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8.受疫情影响,按次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报困难的,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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