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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开劳务维修费(建筑服务公司能开劳务费吗)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建筑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建设工程施工中,在涉及到一些工程建筑方面的话,那么有可能会把这个工程发包出去,如果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费怎么办怎么处理呢?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费怎么办?




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周曦娟律师解答:


(1)建服务公司设工程已经竣开工验收劳务合格,或虽未经建筑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吗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服务公司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吗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能开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开可以按抗辩处劳务理;发包人要求承劳务费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费用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周曦娟律师解析:


实践中,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维修费人往往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违约金请求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费用等损失主张。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能开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劳务费予支持。


周曦娟律师,毕业于西南维修费政法大学,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主任,2007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执业十余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法律服务经验与技巧,以“委托人的合法权利高于一切”为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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