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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4种方法(异常经营名录)


基本要素


服务对象: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件公示:


是否收费:


联办经营部门:


中介服务:


网上支付:


预约办理:


扶持标准:无4种


是否涉及联办:


是否数量限制:


是否物流快递:


事项时限:5个工作日


事项类别:审批事的项


承诺办结时限:移出5个申请工作日

方法

主事项:移出经营异4种常名录


咨询电话:25201143、25202490


投诉电话:25201143、25202490


业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A区四楼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信经营用监管异常科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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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区局监管机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从作出原列入决定的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迁出的,应当向迁入地的区局监管机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未履行相关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现已履行的/对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进行更正的/提交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的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证方法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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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因未年报列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材料清单


2.个体工商户因未年报列异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文件清单


3.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4.签字声明样本


5.个体工商申请户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模板


6.公司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模板


7.使用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地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8.因地址无法联系列异申请移出材料清单



扫描二维码,下载申请表格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或异常不予移出经营异移出常名录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定依据


《名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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