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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商标查询(上海商标局官方网)


南翔小笼,是上海的国际标志性小吃。然而为很多食客所不知的是,沪上其实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


不过,当主营速冻食品的一方也开始以“南翔”名义授权他人开设餐饮店后,二者长期共存、泾渭分明的平衡就此打破。


因逾越“南翔”商标不同类别,一家“中华老字号”成被告


两原告诉称,老城隍庙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服务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上海馆”。老城隍庙公司系南翔馒头公司的唯一股东。2019年,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南翔馒商标查询头公司获得该商标授权使用许可。长期以来,“南翔”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扩大,并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


2019年,商标局两原告发现,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润泽小笼店就是其中一家加盟门店,向某某为该店铺的实上海际经营者。


被告在餐馆门店经营中,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


原告认为,此举侵害其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同时,被告在招商加盟宣传中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样的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


故两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四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南翔官方食品公司系官方第260205号“南翔”商品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获评“中华老字号”。南翔餐饮公司经南翔食品公司授权使用“南翔”商标,且两公司对“南翔”亦享有企业字号权。此外,店国际铺悬挂“南翔”字样意在向消费者明示加盟店铺系南翔镇企业,其对外宣传内容亦属真实,不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构成虚假宣传


上海浦东法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持有的服务商标,与被告所持有的商品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


通常,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直接标注于有形实物商品上,而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基于服务的无形性特点,其往往附着于与服务相关的场所招牌、工具等物品上。


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网服商标查询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同时认为,服务名称获得的商誉与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故在《商标法》给予保护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重合保护。同时,原、被告享有权利的商标长期共存,均获评“中华老字号”等荣誉,对“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誉亦都有贡献,相应商标局的市场格局与法律秩序已经形成并为公众认可和接受。


因此,考虑到双方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现状,亦不宜再将被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法官:审理涉老字号案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本案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金民珍表示,法院在审理类似涉老字号的案件中,既要给予老字号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在严格保护的同时平衡好其中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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