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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逃避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税怎么算)

1、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怎么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稽一处〔2021〕70号


沭阳县贤官镇***机电设备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13***1WWJUM5F)


我局(所)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成立以来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个人所得税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工商户、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通过对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流算的检查,你单位存在大宗交易未收付款及收取货款后资金回流等情况。


结合征管信息系统查询,我局认定你单位算自设立登记以来,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1015049.06元、税额162407.76元),并采取零申报、不申报手段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发票开具后走逃(失联)。


认定上述事个税实的主要证据如下:税务登记表、企业状态信息表、现场笔录、电话联系记录、银行资金流水明细、上下游发票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等。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15049.06元、税额162407个人所得税.76元)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暂不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2、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稽一处〔2021〕74号


沭阳县贤官镇***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132***1H1W)


我局(所)于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查无下落。通过检查你单位设立登记、发票开具、申报情况、银行资金明细,认定你单位为虚假注册的空壳企业,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以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金额8863535.98元,税额1418165.79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单位开具的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863535.98元,税额1418165.79元)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暂不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稽一处〔2021〕72号


沭阳县十字街道***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个体1322***X07RU5L)


我局(所)于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查无下落。通过检查你单位设立登记、发票开具、申报情况、银行资金明细,认定你单位为虚假注册的空壳企业,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以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98880.42元,税额63249.51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单位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98880.42元,税额63249.51元)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个体11〕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暂不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怎么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4、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逃避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稽一处〔2021〕69号


沭阳县庙头镇***机电配件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1WMD4F10)


我局(所)于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20工商户18年6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成立以来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你单位未登记银行账户信息,所开具发票记载的账户信息为虚假账户,检查人员通过对你单位下游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流的检查,你单位存在大宗交易未收付款的情况。


结合征管信息系统查询,我局认定你单位自设立登记以来,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金额4765521.08元、税额762483.48元),并采取不申报手段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发票开具后走逃(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税务登记表、企业状态信息表、现场笔录、电话联系记录、银行资金流水明细、上下游发票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等。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65521.08元、税额762483.48元)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逃避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个税规定,暂不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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