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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提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例】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楼于2016年9月完工,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20,000万元。2016年,由于未最终办理结算,仅取得的发票金额为15,000万元,2019年3月,取得发票2,000万元,2019年6月取得发票3,000万元。


【问题:这2笔金额的成本如何处理?】



预提成本时:


借:开发成本 5,000


贷:应付账款-(预提成本—工程款) 5,000





资产负债表日前结转的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成本都包含了预提的成本费用5,000万元(包含:2017年3月,取得发票2,000万元;2017年6月取得发票3,0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关于“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的规定,假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确定为2017年5月31日。则2017年3月取得的发票2000万元可以计入计税成本,超过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曰取得的发票3000万元不能够计入计税成本,但是在证明资料充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预提合同总金额的10%,即2000万元计入计税成本。这样2016年企业该项目计税成本;15000 2000 2000=19000(万元),2017年汇算清缴后,尽管实际取得发票金额3000万元,计入实际取得发票年度(2017 年)的计税成本只能为1000万元。


这样,会计成本反映为2016年20000万元,2017年0元,而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2016 年为19000万元,2017年为1000万元。虽然成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及预提成本形成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年度差异,对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产生了一定影响.


1)出包工程按出包合同明细填列,并附出包工程合同。


2)公共配套设施按项目明细填列,并附送公共配套设施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的相关资料。公共配套设施是指非营利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


3)政府收费按具体收费项目明细填列。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详见成本合同台账)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单位往来”、“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全部设置成客户往来进行核算,其中“预收账款”可核算到项目,具体设置为“开发项目”核算。


长期待摊费用——预交税金及附加


——预交土地增值税


递延税款——预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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