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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减资235北京转让执照(北京注册公司想减资怎么办理)

减资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属于较少使用的股权操作手段,但其作用却不容忽视。今天老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实践对减资法律问题做一下讲解:



一、减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1、减资相关法律概念


(1)减资




减资即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35以下简办理称: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北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想减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235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注册资本存在认缴(认购)和怎么实缴(实收)的区别。现行公司法并未给出明确的概念。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认缴(认购)是现在或未来应当缴纳。实缴(实收)是实际交付。二者的关系应该是实缴资本应当小于或者等于认缴资本。从法律规定上看,减资就是减少注册资本,但并不必然会导致实收资本的减少,实践中不少情况下是只减去认缴部分。



2、减资的法律程序




根据现行公司法,减资程序包括:




(1)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此属于公司重大事项转让,按规定应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往往需要全体股东通过,以避免争议;




(3)通知及报纸公告: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要求怎么办偿还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资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实践中还可能涉及到减资股东(非自然人的)自身内部决策、全体股东利益约定、资产过户等事项的处理以及公告到期后工商变更程序,详细执照操作及文件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法仅仅规定了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实际上如果股东内部对公司资产状况有疑议的,应减资当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如果涉及国有企业的,减资产生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3、减资的法律后果




公司减资的结果就是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的减少,意味着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减少。




公司减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根据《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想减来讲,减资行为违法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减资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践中减资的不同情况


我们上文讲到,公司的注册资本存在认缴资本、实收资本的区别,实际操作中,还涉及减少的注册资本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的问题。所以,一般来讲,减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情况下的减少办理注册资本


在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况下,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一致的,减少注册资本就一定等额减少实收资本。此种情况下,无论公司有盈利还是亏损,减资发生股东取回对应出资,其取回金额应为该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值,而不是出资金额本身。


需要注意的是超过出资额取回出资的减资人产生股权投资收益的涉税问题,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2、注册资本未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况下的减资


在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况下,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只减掉未实缴的部分,只是对于减少的部分不再缴纳,而不会导致实收资本的减少。在这种减资操作下,正常不发生股东取回出资的情况,所以公司的净资产值也公司不会减少。


如果需要减资的金额超过未实注册公司缴部分,原则上讲,应当先减去未实缴部分,未实缴部分达不到北京减资总额的,再减去实缴部分。当然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也不可怎么办以不这么操作,但是容易引起争议。


3、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通过减资,即将亏损的金额从注册资本中减去实现公司账面上的不亏损。此种操作也不发生股东回收出资的情况,公司的净资产值不发生减少。


三、其他问题


减资对公司的经营有着特别的意义。它是股东从公司回收投资的重怎么要手段之一,也是公司注册公司解决部分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问题的有效办法,甚至可以通过减资来解决历史上的股东出资瑕疵执照问题。当然减资对公司经营还有其他妙处,需要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去探索使用。


公司减资过程中出现程序瑕疵(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减资减资股转让东应当在其原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减资程序适当,操作合法,但是对于减资前形成权利的债权人,是否基于其信赖利益可以要求减资股东按照原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既然公司法赋予了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其未行使权力的,应当视为放弃。减资股东不再对减资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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