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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牟注销公司办理费用(公司注销登报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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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来进入了解关于公司清算。


被告雷振中为河南新泊林涂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王子川为公司监事,被告王志向为公司股东。河南新泊林涂料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巴德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涂料。2016年5月31日,河南新泊林涂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加盖公章,确认欠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3000元。后被告雷振中向原告还款30000元,剩余欠款33000元未偿还。


2017年7月16日被告雷振中、王子川、王志向作为投资人申请对河南新泊林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并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2017年9月5日河南新泊林涂料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中也载明无债权债务。2017年9月8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准予河南新泊林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注销登记。


2019年5月20日,原告以河南新泊林涂料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查发现河南新泊林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办理日进行了注销登记。2019年6月10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不明确驳回河南新泊林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雷振中、王子川、王志向作为河南新泊林涂料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称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未向债权人中山市巴德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现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雷振中、王子川、王志向对其造成的货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欠条中63000元欠款,被告雷振中已偿还3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剩余33000元欠款双方未在欠条中约定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公司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的逾期付款的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应赔偿数额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原告主张权多少利之日2019年5月20日开始计算。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中山市巴德富化工费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公2021司清算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给出了明确答案: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2021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的分类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依法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自愿解散且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情况。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显著障碍,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登报算。特别清算一般适用于强制解散的情况。此外,公司清算还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登报破产清算以外的其他清算。


二、清算组的组建


  清算组是负责公司清算事务的组织,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依法成立的执行清算事务,并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的机构。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进入清算阶段。由于组建清算组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自解散之日起开始到此后的十五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办理利益,本条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完善了债权人申请清算的情形: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清算申请后,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建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成员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严重损注销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未及时清算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中牟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注销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中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多少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公司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公司一旦解散,就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依法进行清算,这个案件充分展示了,未及时清算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股东或者投资人的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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