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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发票抵扣企业所得税(抵扣所得税)

企业日常经管理中,在对外支付时要取得什么票据呢?


大家一起来看看最近遇到的真实案例吧!


真实案例分析

去工商局发票、档案室等政府部门复印材料等支付的费用,无法收到经营性发票该怎么办?这种情况在很多法院及行政机关也偶尔存在的,很多朋友也肯定遇到过这个问题。比如去工商局调档案复印材料收费的情况下,大家都有没有收到票?收的是什么票据?


情况有三,请看!


情况一:行政机关收取费用


若支付费用为政府机关所收,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收到一个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就可以了。


情况二:收钱方是其他企业和个人


若收取费用的是其他组织和个人,那这个组织和个所得税人的这种行为是经营行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发票!


情况三:不论是个人还是行政机关,均不予出具相应票据。


这种情况是不合法的!接受服务方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维权。



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有人会说:“哎呀,这种情况下,提供复印服务的是一些自然人、个体户,它本身可能是没有办税务登记的,他怎么提供这个发票呀?”


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第一,要责令当事人立即补办税务登记,并接受处罚。


第二,如果说在补办税务登记期间。纳税人自己开不出发票来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是不管什么情况,不能因此而拒绝向对方当事人开具发票!



企业对外支付费用时应该取得什么样的凭证?

今天想通过这个案例跟大家探讨一下,在企业的基金会日常管理过程中,企业在对外支付费用时应该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或票据。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发票


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最主要证明企业支出真实性的票据就是发票。所以说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一定要记得向收款单发票位索取相应的发票。


第二种:财政监制的票据


财政监制的票据,也是企业证明支出真实性的重要票据。财政监制的票据主要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他们日常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应给予当事人所在省财政监制的票据作为收款凭证。


比如说辽宁省除了中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省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时候,一定要向当事人出具一个辽宁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收费票据,这些票据是证明支付真实性的重基金会要凭证。


第三种:公益性捐赠票据


很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赚到钱之后为了回馈社会,做了很多公益活动。比如说向红十字会等慈善基金会捐赠一些物品或者现金。这种情况企业也需要向慈善部门索取财政部门监制公益性捐赠票据,有了公益性捐赠票据才可以证明这笔支出的真实性!


第四种:企业内部自制凭据


比如说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企企业所得税业的财务部门根据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张工资表,工资表就属于企业自治的凭据,也可以证明支付的真实性!


第五种:特殊情形


一些特殊情形下才会发生!比如说初创企业买家具,临时从劳务市场雇几个抵扣人过来帮忙,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所得税一笔费用,那么这笔劳务报酬企业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证明这笔支出呢?


税法规定小额零星支出企业可以凭对方给开具的收据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政策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元-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抵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是什么情况?


不是经常发生的,可能是偶尔发生的,叫零星。什么是小额呢?一般情形下我们认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情况属于小额的支出。


如果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让对方提供一个收据,凭收据从企业来支出这笔费用。


以上分享的发票、财政票据、收据等等,这些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企业所得税扣除的。


企业除了要取得这些费用票据以外还要保证它的真实性!


企业尽量保留相关的支付凭证,比如说: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有了这些记录加上文所说的发票、财政票据等等。可以更加完整的证明了企业此项支出的真实性!


政策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4、财税〔2017〕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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