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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个独公司核定征收(个独核定征收多少税点)


大同市政府网网站截图


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依照建设部令第核定个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公司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同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交通运输工具等。


第五条 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税点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征费工作由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征费处组织执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组织征收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各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四)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六)其他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第七条 同一征收对象,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按上述标准分项征收。


第税点八核定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计收,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由专人领用、管理、核销。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处理个独费及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仍执行现行规定外,其它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的重复收费一律停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除支付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外,还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下列对象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准后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有效证明,经征费部门核准后免交常住人口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连续二个月以上水征收、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住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政府优抚对象、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经征费部门核准后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征收可以缓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不得免交,缓交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缓交企业应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与房费、水费、电费、煤气费以及管理费等一并征收,也公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其它社区组织代收。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委托征收和直


接征收两种方大同市式。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大同市供排水集团代征;


(二)城市出大同市租汽车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


(三)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征费处直接征收或委托相关多少部门代征。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提取当年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10%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付代收单位手续费,此项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市生活垃圾征费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征费处受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依法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征费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在日常收费中,必须持证上岗,文明收费。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征费人员正常征费或辱骂、殴打征费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征费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多少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荣区与各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政办发〔2010〕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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