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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全面启动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10月7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随着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也在本月初全面启动。

据了解,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即将实施的《条例》将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与及时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度报告。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访问山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登录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xaic.gov.cn)办理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山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记者 马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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