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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的思考

一、能不能先开发票

1.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基本判断

综上依据判断,在实务经济交易中是可以先开发票。只是唯一需要注意的是,笔者以为从严谨的角度讲,先开发票应满足两个先决条件:

1.确保真实的交易业务。这一条件是为了规避认定虚开发票风险。
2.无主观逃税目的。这一条件是为了规避人为操作开票时间或夹杂虚开发票,从而出现虚假申报的稽查风险。


二、先开发票情形

1.先开票,已收款,未交货

实务中最常见情形,主要依据合同预付款条款履约付款。


2.先开票,未收款,没完全交货

主要表现为供货方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交货义务,但没有完全完成。这种情形,实务中多由购销双方合同事先约定或交易过程中协商成行。

3.先开票,未收款,未交货

多见于强势的买方市场。存在极大的虚开风险,在当下或未来短期内无法获取充足的证明业务真实性证据的情况下,建议不要提前开票。


三、先开发票账务处理1.先开票,已收款,未交货

开票方(售货方)账务处理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2)开票时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票方(购货方)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工程施工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2.先开票,未收款,没完全交货

开票方(售货方)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票方(购货方)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工程施工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先开票,未收款,未交货

开票方(售货方)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票方(购货方)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工程施工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4.会计制度相关内容

1.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旧会计准则(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新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第三十九条,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四、先开发票有哪些风险

1.虚开发票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争议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赖账经济纠纷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八条: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先开发票如何应对风险

1.解决业务真实发生证据问题

(1)交易过程证据:主要包括意向协议、邀约确认函、样品收货单、洽谈会议记录、往来函件、沟通商议记录等

(2)合同关系真实证据:主要包括中标书、邀约确认函、经济合同、送货单、入库单、供货通知单、签证、相关业务经办人的真实性函证等

(3)供方具备供货合理性证明:比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车间查实、库房照片、销售记录、往期双方真实交易的业务单据等

(4)购货方合理性证明:比如营业执照、销货订单、销售计划、往期销售数据等。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解决为什么要先开发票的解释问题

(1)通过事前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相关条件来消化。

(2)如果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可以通过受票方开具情况说明或催款通知回函明示“需要先开票或见票付款”要求等方式处理。

3.化解开票不表示已收款问题

(1)第一个解决方法,事前在合同里明确相关内容,具体可以包括两种条款内容,一个是写明“发票仅作为交易合规性凭证,不作为收到款项的依据”。另一个是在合同付款方式条款上明确写为“转账付款”,这种情况,即便涉及赖账纠纷,依据合同付款方应该举证付款转账回单证据。

(2)第二个解决方法,收集欠款证据,比如结算清单、对账确认函、债权债务确认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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