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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必须要小心,取得异常发票先别慌,符合条件可以抵扣增值税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偶尔会取得一些所谓的失控发票、异常发票,当企业取得这样一些发票的时候,税务机关会通知企业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者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取得这些发票到底能不能抵扣呢?

案例背景

某制造企业2020年2月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正常的业务合同、由供货单位直接开具的发票,货款也是按发票金额直接支付给供货单位,也就是说,符合三流合一,由于供货单位资金紧张,没有按期申报纳税,最后被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发票”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那么,企业真实的业务,是否可以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呢?

政策依据

哪些情形属于“失控发票”或“异常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

7、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当企业取得的发票属于异常发票时,不得抵扣增值税或消费费,不得办理出口退税,收到“失控发票”或“异常发票”,符合什么条件?仍然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只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那么,什么是现行增值税抵扣规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相关规定: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货物流或服务流)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资金流)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发票流)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只要“三流合一”就没有问题。可以申诉抵扣增值税或出口退税。

本文为昌尧讲税原创,作者:马昌尧,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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