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是建设业主,全资子公司是代业主。母子公司签订代业主服务合同,约定由代业主与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费用由建设业主支付。代业主与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合同约定款项由建设业主支付。请问:1.这类建设项目合同印花税,由谁支付?2.建设业主支付费用的进行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答:1、印花税应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缴纳,因此应由子公司与中标单位分别缴纳。
2、对于增值税,实际提供服务的单位、向母公司收取款项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均一致,仅是合同签订的不一致,并不影响进项税的抵扣。因此建设业主支付费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相关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本月收到税务局退还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本月怎么做账?
答:这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由于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而返还的所得税,如果上年度已经计提了其他收益,可于收到退税时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如果是由于差错更正造成的退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具体如下:
优惠返还的情况:
上年度: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差错造成的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最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3、我司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账户内余额达到X之后,利息按照协议利率计息,随用随取。协议利率只高出活期存款利率一点。那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您公司账户的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虽然是高出活期利率,但并不属于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4、企业购买的京东购物卡,用来作为市场活动奖励发放给客户,税率栏写的不征税,开票项目为预付卡充值,请问企业可以作为费用报销凭证入账么?相关分录及税收依据是什么?
答:取得的预付卡发票是可以入账的。目前只有房地产、建筑业要重新取得有税率的发票,其他的预付款发票是可以入账的,在取得发票时暂计到预付款中,实际发放或消费时再转入相关成本费用中。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账务处理为:
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销售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我单位是集团公司,下面有若干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现在集团要给所有子公司的退役军员工发奖金,怎么处理个税问题?
答:您好,您公司给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人员发放资金,应该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给本集团内的人员发放资金按照“工资薪金”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6、我们母公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派驻人员去子公司工作,由子公司支付工资,请问有什么好办法?
答:可以由各子公司实际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该工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要该工资费用符合文件的规定,做到了实际发放且合理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7、我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投资注册经营丁公司,我公司实缴40%、乙公司实缴30%、丙公司实缴30%,我公司又在2019年5月属于非同一控制下购买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全部股权,丁公司成为了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我公司要合并丁公司怎么做抵销分录?怎么合并报表?
答:您好,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要获得被购买方,即丁公司在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丁公司在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合并报表中的商誉。如果小于,其差额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由于贵公司原来取得丁公司的股权为权益法核算,那么合并成本为原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为取得新的股份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具体合并报表账务处理如下:
调整分录:
借:存货、固定资产等(丁公司评估增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收账款(评估减值)
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本公积(差额)
抵销分录:
借:股本
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
相关规定: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第十二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8、我们通过中铁,韵达等快递公司运输货物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答:运输合同这个关键是区分是属于运输物流还是快递,按照国税地字【1988】25号中6,快件行李、包裹是暂免印花税的,而货物运输是先依据合同、再依据单据缴纳印花税。所以重点是看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就看单据上写的是什么,如果有快件等类似字样就可以适用暂免优惠。
相关规定: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9、 我公司租赁其他公司的固定资产以作生产商品使用。机器设备为350000元,合同签订租赁期为长期。在新的租赁准则下,是否需要列入使用权资产以及租赁负债?具体分录该如何做?
答:您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具体为:
借:使用权资产
贷:租赁负债(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等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等(拆除、复原场地预计发生的费用)
支付租金时:
借:租赁负债
贷:银行存款
每期确认利息费用按实际利率进行摊销:
借:利息支出
贷:租赁负债
每期计提折旧:
借:折旧费用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相关规定: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十六条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10、请问老师有水利基金减免的规定吗?
答:如果您公司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水利基金免征的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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