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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许可经营类别(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

10月15日,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吉林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举办首次维修企业备案工作推进会。


据悉,2018年8维修月,国务院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将机动车维修由许可审批设为备案管理。在过去的3年时间里,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已经建立。但由于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在机动机动车车与维修行业“维修许可取消了”“备案没经营范围啥用”“备案就是到管理部门登记一下”等错误认识大量存在,也存在“备案要求材料太烦琐,先不整了”等维修畏难情绪。基于上述原因,目前长经营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率还很低。


根据今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许可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机动车理有关登记手续类别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许可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维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未到交通局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是不合法的,要受到行政处罚。根据过去3年维修企业备案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如:一些备案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企业不好理解,需要专业的解读;备案企业如何定位企业类别等等,支队执法四类别大队与维修协会经营多次共同研究,经营范围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精心准备了本次维修企业备案工作推进会。


图片由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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