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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模式,对于用工企业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员工的社保缴纳问题,并可以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今日,本文将从用工企业的角度出发,劳务派遣可取得何种类型的发票、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是否需要承担个税代扣代缴义务这三个方面来进行梳理。




一、发票开具



针对劳务派遣企业进项不足的现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且差额征税,政策整理见下表:







政策文件较为抽象,接下来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拟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解决部分用工问题,预算总价税合计数210万元,其中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00万元(含税)。经调研,有以下四家企业可供选择,这四家企业身份不同、选择的计税方法也不同,但是都同意就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C企业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的话,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10÷(1 1%)×1%=2.08万元,票面金额207.92,征收率1%,税额2.08万元.


对于用工企业来说,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前,首先要清楚对方的身份以及计税方法;其次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与管理费的金额,并确定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准确预判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尤其是在与一般纳税人合作时,一定要询问清楚对方采取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且差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业务,一经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用工企业的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



假设最终用工企业选择与B企业合作,按照合同约定,取得2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费用,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


(一)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1.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 200


管理费用 9.5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48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 200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0


借: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 200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0


贷:银行存款 210




2.纳税申报表的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做以下两次调整:


(1)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第一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但是在实际填写时,若用工企业已经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此时在填写第2列“实际发生额”时,应调减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社保的金额。也就是说此时的实际发生额是“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合计数减去200万元后的余额,导致纳税调增200万元。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社保不能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在43行“其他”行次直接纳税调减200万元。


一增一减,虽然两次纳税调整对用工企业应纳所得额总额没有影响,但是调减了用工企业“工资、薪金”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了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属于用工企业“工资、薪金”的计算基数,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薪金”的计算基数。




(二)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直接作为劳务费支出


1.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劳务费 200


管理费用 9.5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48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210


2.纳税申报表的调整


此种会计核算方法下,税会不存在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税扣缴义务人是谁?



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工资、社保,劳务派遣公司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基数。


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例如绩效考核、加班费、奖金或福利等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上将此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此笔支出,用工企业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根据国税函[1996]602规定,


应由用工企业代扣代缴个税,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是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呢?个人认为,既然企业所得税可将其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那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可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用工企业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此时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在年度中间两个单位预扣预缴个税的时候,分别减除月5000月。但在居民纳税人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将两处收入合并,减除60000元,不能重复减除。但是如果汇总后,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还可以享受个税免申报,不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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