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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专项扣除所得税限额(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近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统一执行公积金2015年在岗职工住房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2016年度广西各扣除市企业所得税月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较2015年度均有调整。全区2016年度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1649.49元。




根据《财政所得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限额知》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税前税前金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专项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积金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限额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时,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各市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扣除与各市统计局的数据有差异。


为了统一口径,规范管理,自治区税务局将2015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每月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予以公布。在税收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全区及各市企业所得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以自治区统计局提供专项或公布的所得税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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