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外商独资企业不能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属于)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具体内容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方式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中国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外商独资企业工需要的资境内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采用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结算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成立备相应资属于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境内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采用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结算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中国


第五在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属于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什么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不能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的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成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备案。


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方式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什么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决定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的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上一次修改回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