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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分期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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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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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五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新变化)。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链接】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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