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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公司客户转让协议书(代理记账公司客户资料来源)


据悉,被告人王某案发前在两家公司任职出纳,其间,两家公司使用王某名下银行卡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王某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私公司自侵占两家公司营业款共计人民币607万余元,来源用于购买住房、炒股、打赏主播等用途来源。经被害单位报案,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法院依法对王某定罪处罚公司。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某犯代理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转让,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检方当庭出示了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商品房协议书买卖合同、股票账户情况、股权协议、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记账质证,王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王某当庭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转让望得到从轻资料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虽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但同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代理观上具有就本案的犯协议书罪事实将自己纳于司法机关控制并接受处理的心态,依记账资料法不应认定为自首。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客户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客户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同时责令王某退赔公司经济损失。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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