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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人许可证与经营许可证(保险公司证照管理规定)


据介绍,《办法》共二证照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许可证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证照批准与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三是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四保险法是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许可证管理职责及要求。五是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银保监会有关许可证部门负责人表示,法人目前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种类较多,各类许可证记载事项、管理要求等存在差异,难以适管理规定应机构改革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统一管理的需要。此外,检查中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在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需强化相关管理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为规范统一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许可证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作出了哪些新规定?该负责人保险介绍,一是将银行保险机构持有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保险可证3类。二保险公司是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三是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中不再指定公告媒介。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违反《办法》规定、存在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法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谈及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使用和管理中有哪些公示、公告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公示方面,一管理规定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对于不持有许可证的保险中法人介机构分支机构,要求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二是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要与求银行保险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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