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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培训报销文件(南宁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实施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职工医保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构成,《实施办法》对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进行改进,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2023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这次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在门诊医疗待遇方面,《实施办法》确定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元。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不予结转,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考虑到退休人员年龄大,基础性疾病多,看病频率高,新办法适度向退休人员倾斜,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支付比例方面,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退休人员门诊费用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等)可以报销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院)可以报销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省级医院)可以报销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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