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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粤20刑终43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周志鑫,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


原审被告人李强军,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大学本科,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强军逃税一案,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粤2072刑初9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讯问上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被告人李强军在中山市***********成立被告单位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2年至2013年期间,星际公司销售240套商铺取得销售收入人民币463619783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其已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销售建筑物或构建物营业收入169339000元,未申报销售收入294280783元)。经中山市税务局(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查明,星际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额合计人民币22834179.14元,逃避缴纳税额合计人民币15185444.14元,逃税比例为66.5%;2013年度应纳税额合计人民币14344688.96元,逃避缴纳税额合计人民币412094.47元,逃税比例为2.87%;逃避缴纳税费款合计15597538.61元。2014年4月18日,中山市税务局对星际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同年11月11日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星际公司缴纳上述少缴的税费款及相应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798769.32元。经税务机关多次追缴,星际公司仍未缴纳应缴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2015年11月19日,税务机关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星际公司立案侦查。2018年7月16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李强军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有: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原中山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关于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的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及相应送达回证,入库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稽查局出具的《关于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税案税款缴纳情况的函》、星际公司2012年-2013年查补税款偷税比例表,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逃税案的情况说明》及回函,星际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中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星际公司合同备案信息表、销售回款统计表、2013年1月-12月短期借款明细账、银行收款凭证、账户明细查询结果,星际公司提供的2012-2013年星际数码与李强军、力信公司的往来款统计表复印件、收款凭证,力信集团属下公司股权构成一览表,星际公司提交的原某权、李某伟、李某静的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信银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星际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税务机关出具的说明,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及转账凭证,备案登记人林景华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星际公司的相关材料,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761-2号执行裁定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中山市税务局东升税务分局关于星际公司欠税费破产债权申报书,李强军农商银行账户(尾数8825)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的交易明细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方,被告人李强军的供述。


原审判决据此认为,被告单位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李强军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李强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八百万元;二、被告人李强军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三、依法追缴被告单位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少缴的税款15597538.61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涉案的240套房产大多数是为融资而设立的虚假买卖合同和备案,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并以此计算逃税金额无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均已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上诉单位及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于上诉单位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涉案的240套房产已经在国土部门进行销售登记备案,符合买卖行为的形式要件,原审判决据此计算逃税金额并无不当之处。所提无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单位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原审被告人李强军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合计15597538.61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惩处。李强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经查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渊亮


审判员  萧志锋


审判员  史国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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