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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广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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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于1991年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在2011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明显放宽军属随军政策,具体如下: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① 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财政部200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范围执行。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分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


①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①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转自:中国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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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敏、张金岭、孙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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