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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局可以调往地方机关吗?)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包括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解释1】资源税强调应税矿产品在境内开采或生产,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


【解释2】资源税由开采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一环节缴纳。


2.水资源税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纳入水资源税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规定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2018年调整)


3.开采海洋、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扣缴义务人


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吗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一)税目的具体规定


原油 指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 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炭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包括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


金属矿 包含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钨、钼、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


非金属矿 包含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粘区域土、砂石、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水资源 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10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


二、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和岩金矿的征税规定


伴生矿


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产品外,还有可供工业利用的多种成分


征资源税,但以主产品矿石名称为应税品目


伴采矿


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伴采非主产品


征资源税


伴选矿


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


岩金矿


原矿已交纳过资源税,选冶后的尾矿再利用


分别核算、堆放,已税尾矿不征(划分不清,征)


三、资源税税率


(一)税率(额)的基本规定


比例税率


列举名称的21种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 水资源税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


(二)税率(额)的确定依据


1.一般资源税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或确定适用税率。


2.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市、区)水力发电取用水外,水资源税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地方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2018年新增)


3.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2018年新增)


4.水资源税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


1.取用地下水


从高制定税额可以标准


2.同一类型取用水


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


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3.超采地区的地下水


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


4可以.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


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5.对特种行业取用水


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6.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


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7.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


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8.超过税务局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9.企业调入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


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第四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基本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1.销售额确定


销售应税产品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1)价外费用——同增值税规定。


(2)对同时符合以下调往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2018年新增):


①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②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③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④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2.视同销售行为及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矿;(原矿非应税)


(2)纳税人以税务局自采原矿洗选(加调往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销售精矿;(精矿非应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对外)


纳税人视同销售无销价,或者无正当理由申报的售价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3.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合理调整。


4.原矿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原则:转换为征税对象后纳税。


征税对象为精矿


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征税对象为原矿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区域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5.销售额的扣减


(1)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2)外购原矿或者精矿形态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征税对象不同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应对混合销售额或者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进行换算或者折算。(对象统一方可抵)


(3)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6.应税煤炭销售额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机关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按照视同销调入售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5)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7.稀土、钨、钼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征税对象:精矿


1.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


精矿销售额=所在地精矿销售量单位价格


2.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


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的精矿销售额


3.销售额不包括从矿区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成本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 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其中: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关于共生矿、伴生矿的纳税


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


(3)几种特殊情形的征收管理,关注:


①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加工精矿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视同以未税原矿加工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


②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③开采的原矿用于连续生产精矿,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销售,按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


④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后自用或者进行投资、分配、抵债以及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精矿;


⑤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按销售原矿缴纳资源税;开采的原矿用于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视同销售原矿。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水资源的计税依据:实际取用水量。


从价计征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煤炭依据原煤销售额,洗选煤要用折算率折算成原煤销售额计税(不含运费)


(2)稀土、钨、钼依据精矿销售额,原矿要用换算比换算成精矿销售额计税(不含运费)


从量计征


按照销售量、


移送的数量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计税依据是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矿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的原矿销售额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适用税率;或=精矿销售额折主管算率适用税率


精矿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的精矿销售额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原矿销售额换算比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


1.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水资源税(2018年调整)


(1)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外,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率


税务(2)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3)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4)水力发电和主管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5)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减征、免征规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税务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所在地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免征地方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 减征40%


3.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 减征30%


4.低丰度油气田 减征20%


三、煤炭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3.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实行减税备案,而不是实行减税审批制度。


4.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2018调整)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吗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五、进出口应税矿产资源


进口不征资源税;出口不免退资源税。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期收款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销售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当天


4.机关代扣代缴税款


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5.水资源税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二、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环节——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单一环节扣税)


1.开采应税资源销售或自用


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2.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


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


移送时(即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


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缴纳


2.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


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


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


向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缴纳


5.水资源税纳税地点(2018调整):


(1)一般是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3)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4)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一般规定


按日、按月缴纳;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


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


水资源税


除农业生产用水外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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