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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一样吗(信用中国的行政处罚怎么消除)

中国发展网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印发实施《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具体如下: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行政处办发〔2020〕49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三、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四、本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1项,并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的重点领域。同信息系统时,为切实加强权益保护,本目录还明确了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慎纳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


五、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目录细化编制本部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纳入条目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六、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本目录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纳入地方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编制相关目录或条目时,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部门(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网站公开。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行政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或条目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国家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明示归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禁止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归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九、本目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


从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更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一、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一)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吗


二、应当依法审慎纳入的信息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自然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二)涉及信访、垃圾分类、不一样文明养犬、无偿献血、退役军人管的理、宗教信仰等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三)涉及拖欠物业服务费、公共交通逃票、闯红灯、违章建筑等个人信息的纳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情节严重或存在主观恶意等标准,且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


(四)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


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当重点加强下列领域消除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处罚一)政务、税收、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


(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农村、居民服务、中介服务信息系统、文化和旅游、网络安全、粮食经营、能源、房地产、广告、体育、自然资源、国防;


(三)价格、统计、质量管理、款项支付、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平竞争、知识产权、消怎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管理。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 年版)说 明


一、为贯彻消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的49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二、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三、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 14 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信用,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企业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五、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六、各地区编制补充清单时须严格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广泛征求地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部门(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网站公开。


七、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国家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违反上述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本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


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更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 年版)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二、中国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禁止行政处担任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四、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


五、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及税收征管、海关监管、兵役、出境入境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怎么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中国依规不准出境。


六、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对存在逃避服兵役等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在和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七、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八、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一样施


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限制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九、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将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特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一、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依法依规共享公示相处罚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


十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三、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推送相关信用信息,供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十四、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推送相关信用信息,供相关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参考使用。


(孙淑红 信用汝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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