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三条说明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互转时应当怎样。
其中,第353条规定了可以互转(其实还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第354条规定在互转时应当签书面合同(《条例》第2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其次“二手”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不能超过“一手”地的剩余年限(《条例》第22条的规定“二手”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得大于用总年限减去原权利人已经使用的年限)。
关于年限的规定:
《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7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其他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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