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三条说明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互转时应当怎样。



其中,第353条规定了可以互转(其实还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第354条规定在互转时应当签书面合同(《条例》第2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其次“二手”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不能超过“一手”地的剩余年限(《条例》第22条的规定“二手”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得大于用总年限减去原权利人已经使用的年限)。


关于年限的规定:


《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7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其他50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