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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版本)


答:


2001年5月1日施行新征管法后,对税务登记事项尚未有相应规定。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文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据此,如果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仓库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则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则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期限是什么?


答: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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