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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劳资人员做吗(工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是公司交还是个人)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甲公司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吴某某支付672,839.29元工程款及未及时支付前述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一个人所得税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甲公司的上诉请求做吗不成立,依法改判甲公司向吴某某支付692700.66元工程款及未及时支付前述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甲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向吴某某支付了工程款692700.66元,逾期付款利息905工资25.54元,并为吴某某代扣代缴了逾期付缴纳款利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18105.11元。后吴某某以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履行生效判劳资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未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18105.11元。


【劳资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执行过程中,个人对于合同中未予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是个人所得税否允许企业自行代扣代缴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对此,主要存是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不应允许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生效法律文书中未标明该笔款项是税前还是税后所得,故法院应严格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不人员应允许企业自行代扣代缴。


二、应当允许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甲公司作为劳资支付方,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因此,甲公司在向吴某某支付该部分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也应视为其自动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应予准许。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利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产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还》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吴某某的该笔收入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其并不因系法院判决所得而得以免除纳税义务。


二、支缴纳付所得的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交还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人员扣做吗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公司缴税款”之规定可知,吴某某在本案中取得的利息,甲公司作为其支个人付所得的单位,有为其代扣代缴工资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同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条例》❶ 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生的细则》❷ 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在为吴某某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时,吴某某不得予以拒绝,且若甲公司未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可能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甲公司为吴某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系其主动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的行为,应属于自动履行法院生效生的法律文书组成公司部分还是,不应因此受到否定评价。因此,一旦核实甲公司代扣代缴金额准确的,应当视为是其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三、允许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代扣代缴制度系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缴制度采取的一种间接收取制度。甲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吴某某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亦有为吴某某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如果甲公司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向吴某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未履行代扣代还是缴个税义务的,其必将间接侵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与我国个税代缴制度设计制度相违背。因此,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也应允许甲公司为吴某某在本案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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