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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办法)

新车开了几年后,你又想入手一部新车,那么,原来的车可以如何处理呢?


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今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就贯彻落实《意见》,印发了《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等共12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现发布如下:



河北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


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营造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的二手车交易环境,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到“十三五”末,全省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更加便利快捷。培育一批知名度高、效益良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的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销售与相关服务业协调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加明显。



主要任务


(一)优化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设区市和直管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认真落实《意见》中禁止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有关要求。鉴于我省当前治理大气污染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且国家已将我省列入具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区域,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继续实行“对省外转入的机动车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政策。对本省跨设区市、直管县流通的二手车,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外,只要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的其他政策。对各部门已经制定和实施的限制政策,要进行认真清理,并予以取消;对设区市、直管县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和实施的限制政策,由设区市、直管县商务局会同环保、公安等部门,提请设区市、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尽快予以取消。


(二)推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异地交易登记。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在车辆转入地申请转移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入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规定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并查验机动车。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转出,不需要查验机动车,车辆无需再驶回登记地。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



(三)提升二手车交易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畅通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提升二手车交易管理服务水平。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要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我省和各地政务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配合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做好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推行汽车维修信息公开和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推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维修记录信息等向社会开放,便于公众查询。鼓励第三方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信息服务。



(五)加快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有关规定在“河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河北”网站予以公开。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促进二手车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


(六)完善二手车税收征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级税务部门要抓好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落实,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不按规定开具《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以及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加大二手车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培育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为二手车交易提供特色金融服务。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二手车贷款业务降低信贷门槛,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推进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远程客户授权,打造新型服务平台,探索二手车交易信贷等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款。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完善二手车保险办理流程,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八)鼓励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打造一批品牌二手车专营精品店。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建设一批车辆检测和整备设施完善、服务流程统一规范的区域性品牌二手车交易市场。大力发展“互联网 二手车流通”,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和质量认证、服务保障等品牌优势,拓展品牌二手车经营业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活跃二手车市场、便利二手车交易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密切沟通协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措施的,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进督促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密切跟进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强化市场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汽车流通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措施的制订、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组织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诉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便利二手车交易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二手车市场主体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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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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