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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应收租赁款新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

1、修订变动情况


*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等内容;


*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在租赁期开始日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详细明确了相关计量内容;


*改进了承租人对租赁的后续计量,增加了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增加了相关披露要求;


*根据实务需要,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列示了三类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2、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需要考虑经营租赁相关的使用权利和付款义务,而不仅仅将应支付租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实际利率法


3、出租人


*融资租赁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在旧租赁准则下,是未来各期将会收取的租赁款合计,是未折现的概念,在新租赁准则下是折现后净额的概念。


*经营租赁模式下,除了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处理差异外,还存在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差异,新租赁准则下不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予以资本化,计入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然后采用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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