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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财税法的原则(房地产税费法律制度)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按照决定,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纳税人。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财联社:日前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获授权,您认为主要意义是什么?


施正文:房地产税试点,是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所需要的。其目的是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试点不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


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一些泡沫,通过试点可以适度挤出泡沫,让高企的房价降一降,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从而实现“房住不炒”。


房地产税是一个经济手段,通过法律的形式实行,是一个规范的、透明的、市场化机制,会让公众有比较稳定的预期,更好地规划购房行为。


财联社:从短期和长期来看,房地产税试点将对市场产生哪些影响?


施正文:短期来看,会对市场预期产生一定影响。房地产税试点,增加了投资或消费的成本,根据不同情况对需求端、投资端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尤其是对投机炒房的人群影响会比较大,对于部分地区高企的房价有调节作用。


长期来讲,房地产税对房价的调节作用有限,房价是涨是跌主要还是取决于供需关系。但成熟的房地产税制对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发挥重要作用,对社会分配、共同富裕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现代化,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财联社:从立法先行,到先试点再立法,决策层调整房地产税思路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施正文:之前的思路是立法先行,现在先试点后立法,有适当的调整。开征房地产税是非常复杂的,立法程序比较漫长,时间不会很快,而目前部分地方确有开征的必要,所以有必要先在一些地方试点。


房地产税牵涉面广、影响深远,立法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因此,通过先行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及时调整,有助于设计科学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为房地产税法草案的完善提供实践支撑,从而更好地促进房地产税立法和立法后的实施。


财联社:此次房地产税试点,与之前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有何不同?


施正文:此次房地产税试点与十年前上海、重庆的试点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改革路径不一样,这一次是全国人大授权,秉承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化力度加大,透明化力度也在加大。


其次,此次试点更加科学合理。先前上海、重庆试点是调整对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完全突破现行房产税的定位。这次试点明确了是房地产税,而房地产税是一个新税种,要把现行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是按照国际通行的房地产税的定位和制度来设计的,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所需要的。


财联社:此次试点的力度预计会有多大?


施正文:此次试点的范围会比10年前房产税试点范围更广,但不会超过十个地区,会选取一些代表性的城市,主要是一线和二线城市。试点主要针对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但税率不会太高,预计会有较大的免税面积,从而达到稳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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