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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由单位还是个人申报)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政策解读中是这样说的:


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为此,《公告》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税务部门前期进一步简便优化了预扣预缴方法,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生。


实际会出现更多预扣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不一致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假如有居民个人从多处取得收入,或者在年度中间就业,或者年度未充分享受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


预扣预缴方式是按照预定的方式来扣税,由于居民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的税收优惠等在很多时候是个人隐私,作为扣缴义务人并不能对个人的收入了如指掌,就会出现重复扣除、不充分扣除等情况。





举例,某居民个人在当年度5月份从一家单位换到了另一家单位,在1-5月时前单位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了该居民个人所得税,此时扣除的费用是5×5000=25000,假设1-5月工资收入合计为50000,不考虑其他的扣除项目,累计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25000×3%=750元;


到另一家单位后,扣除的费用和收入均开始从头计算,也就是6-12月扣除的费用是7×5000=35000,但是后单位并不知道前单位的工资收入,此时居民个人的工资收入从零开始累积,这就是造成累积的收入变少了,个人所得税也少交了,假设6-12月累计的工资收入是160000元,不考虑其他的扣除项目,累计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125000×10%-2520=9980元;


但是该居民个人实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全部的工资收入210000元,减除费用600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的话,应纳税所得额是150000万,适用的税率跳档为20%,而不是3%或10%了。


此时就需要汇算清缴来补税。





再举一例,某居民个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是100000元,扣除费用60000元后,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的情况下,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1480元;但是他在全年一共取得了六次劳务报酬,每次800元,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因此这六次800元的收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0.


但是该居民个人全年的综合所得收入是1048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的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00000 4800×80%-60000)×10%-2520=1864元。这时就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补税为1864-1480=384元。


自从2019年度起,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预扣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后,对大多数的居民个人,在当年度仅取得单一单位的工资薪金收入,平时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是一致的,并不需要汇算清缴。


但是如果纳税人从至少两处取得收入、或在年度中间换工作、或者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所得按照预扣预缴法代扣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扣缴税率与综合所得的税率不同),还有发生了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未充分扣除等,这些情况均会造成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实际应纳的税款不一致,这时就需要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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