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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预付卡税务管理办法(预付卡发票新规定文件)

发卡时/充值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故此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消费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资金结算时


预付卡业务各环节缴税和开票情况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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