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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购买房号注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5月29日,江西省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 注册交易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购房人有按揭贷款购房需求的,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应执行公积金中心或商业贷款银行首付比例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首付比例。该通知从6月1日起实施注册。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 交易行为的通营业执照知 》全文:


赣州经开区房管所、蓉江新区住建局,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中介机构:


中心城区住房市场受区域性供求关系的影响,部分区域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市场上也存在个别炒卖房号等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现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为有效遏制炒卖房号赚取差价等各种违规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环境,经研究决定,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交易行为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计划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28日前,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下月商品房预(销)售计划,未报送计划或不在计划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受理预售许可资料(现售备案)。


(二)加强商品住房开盘管理


房地产住房项目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同时申报预(销)售方案,预(销)售方案必须注明开盘时间、地点、方式和所有预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等具体信息,并如实上个体报意向登记人数。意向登记人数大于预售套数的,原则上一律采取网络选房方式开盘,如微信选房等。以网络方式开盘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开盘后即将选房信息情况提取备案。以网络方式开盘选房的项目,其剩余房源及选房人放弃认购的房源,房地产企业不得个体擅自销售,需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继续进行公开网络选房或在下一期销售时统一公开预(销)售。房地产企业应在公工商局开选房后十天内与认购人完成网签认购手续,购房人姓名应当与网络开盘时选房人姓名相一致,工商户否则不予合同备案。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购房人有按揭贷款营业执照号购房需求的,按揭购买贷款首付比例应工商局执行公积金中心或商业贷款银行首付比例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首付比例。对擅自提高首付比例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予以买房停盘整顿处理。


二、规范房地产企业与中介代理机构的合作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中介代理销售的,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不得单独委托从业人员个人代理销售。受委托的中介机构须在双方协议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不得以认筹、电商团购等方式变相收取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收取购房人佣金、选房费等任何费用。


三、禁止炒卖房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律,规范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炒卖房号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存在炒卖房号行为并经查实的,将对该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并视情况暂停商品房网签系统。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炒卖房号行为并经查实的,将限制该经纪机构备案,公开予以通工商户报,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从业人员存在炒卖房号行为一经查实,将公开在行业网站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追究其所在企业责任。


四、努力构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


(一)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平台建设,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其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计入诚信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对违规人员通过号行业自律的方式限制其在房地产行业从业。


(二)坚持整顿规买房范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


五、本通知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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