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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局差旅费(新疆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前几天,办税总动员的老师们经常接到这样的问题:


1、我把差旅费津贴设定为500一天,怎么样?


2、1000元一天吧,可以吗?


3、税务局规定最高多少?能不能确定一下,我们老板想!


…………………………(省略1000字)


一切的“罪魁祸首”要追溯到大约一两个月前,本猫写了一篇关于差旅费津贴“不要发票、不要交个税”的文章(【喵思想】关于差旅费津贴的点点滴滴),于是乎,很多会计朋友纷纷献计于老板,认定这是一条“发家致富”的道路,于是就有了上面的一幕。



不清楚差旅费津贴如何处理的朋友,可以参照办税总动员之前的文章。


接下来,本猫就和大家讨论一下关于差旅费津贴列支多高的问题。


首先,在众多的补贴当中,差旅费津贴是为数不多的“不征收个税”的补贴。


企业职工在出差时,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属于企业的差旅费支出,应当取得相应发票进行报销,会计上按照差旅费进行账务处理。出差当中的餐费支出呢?如果是招待客户或者供应商的,当然属于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自己吃的,应当由职工自理。


除了上述取得发票的交通费、住宿费支出以外,企业按日额外支付给职工的补贴,应当归属于差旅费津贴,不需要发票,不缴纳个税。


于是,很多企业就动脑筋了,反正什么都不需要,500一天、1000一天,任意列支。工资少一点、差旅费津贴多一点;利润多了,拿差旅费津贴补上一点;等等。


最后,很多企业越玩越high,以为找到了“合理避税”的捷径。但是,清醒的往往是财务人员,他们深知风险,向老板提出预警,结果嘛,大家都懂的!


实际上,企业给员工列支多少差旅费津贴,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性政策,除了国企、事业机关单位,私营企业该方面的决策全部由经营层敲定。换句话说,私企,老板说给多少,就多少。如果不考虑税收因素,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根据老板说的多少列入企业的管理制度,按多少执行就可以。


但是,现实往往特别残酷,企业经营是必须考虑税收因素的。毕竟不需要发票、不缴纳个税、还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好事,怎么看都让人起疑心。


最后,问题就来了,列支多了,容易把税务机关招来,请去喝茶。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直接规定了差旅费列支的限额(比如80元/天)、有些参照事业单位的要求。至于苏州地区,很遗憾,税务机关没有做出具体数字的规定。


税务机关给企业制定差旅费津贴的最高标准,这个只是表面现象,税务机关没有权利修改企业的制度或者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范围,这是税务机关实实在在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质疑差旅费津贴的标准过高,税务机关就会使用核定权,强行进行纳税调整。这也是给胡乱列支差旅费津贴的企业实实在在的监督和警示。


税务机关一旦认定企业差旅费津贴列支过高或不合理,则会进行取证或要求企业证明差旅费津贴的合理性。


例如,拉面公司职工李四出差新疆,列支了7天的差旅费津贴,经税务机关核查发现,李四实际出差天数为4天,那么超过的3天部分的津贴就要补缴个税和滞纳金等。


再例如,大盘鸡公司职工王五出差北京,王五月薪3500元,每天160元(3500/21.75),出差一天津贴500元(比日工资高出太多),税务机关再结合本地区、同行业、类似企业的水平,认为津贴太高了;如果企业和职工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据或理由,完全可能被强行要求调整补税。


说白了,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有各自的权力。企业有经营管理权,用于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税务机关有核定应纳税额权,用来监督和处罚企业违法经营。


聊到这里,大家应该心里都有了认知。定多少,企业说了算;认不认,税务机关说了算。差旅费津贴属于合理、合法、合规的列支,取得相应的凭证,有明确的企业制度,不是为了规避税款为目的,均属于正常列支。


最后,汤姆猫觉得,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在经营中必须遵守的规则,随着国家对企业纳税经营的进一步要求,合理、合法、合规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在税务强力稽查之前,企业务必做到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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