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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全国))



一份年报,关乎诚信!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1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年报报送网址: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credit.scjg.tj.gov.cn/gsxt/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信用积累,从年报做起!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漏报、迟报、虚报都要承担法律后果,请您自觉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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