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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第二篇


主播偷逃税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在共同富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不断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近期“主播税案”频发,通过研究税务机关关于“主播税案”的公告可以发现,主播们一般采取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那么,这些行为具体该如何认定?偷逃税款一般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一、关于主播偷逃税行为的认定

1.认定构成偷逃税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中明确:“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关于偷逃税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偷逃税行为需要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偷逃税款的具体行为和税款流失的后果。常见的偷逃税行为的具体方式有:制作虚假的帐簿、记账凭证;以真实帐簿、记账凭证为基础,通过涂改、挖补等方式,以假乱真;隐藏帐簿、记账凭证,使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在法定的保存期限内,未经相关部门允许,将正在使用或未满保存期限的帐簿、记账凭证销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


2.主播常见偷逃税行为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公布的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案件的处理情况显示: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从上述税务部门公布的案件处理情况可以看出,黄薇涉及的偷逃税行为主要为隐匿个人收入和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在“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中提到,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与此相似,在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处罚的主播朱宸慧(网名:雪梨Cherie)、林珊珊偷逃税案件中,该两名主播涉及的偷逃税行为同样也涉及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隐匿个人收入,就是将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少报或者隐瞒不报,从而达到少缴、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隐匿个人收入的方式不尽相同,比如通过账外经营、私户收取经营款、利用虚假合同(阴阳合同)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等。


主播们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就是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存在业务的“事实”,将收入性质由“个人所得”中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所得”。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边际税率为45%,只要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税率就为45%。而“经营所得”的边际税率为35%,再结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享受的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后甚至实际所得税负只是收入的1%以下。但是,核定征收的使用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若存在上述情形,税务机关一般会通过核定的方式确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具体金额。某些主播滥用前述核定征收政策,仅为了实现开票、核定征收由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该企业中无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没有相应成本发生,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存在形式与实质严重背离的情形,该行为当然会被认定为虚构业务转变收入性质。


因此,隐匿个人收入和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属于典型的偷逃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偷逃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其取得的不同种类的“个人所得”向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薇娅税案”中,基于其主要经营活动在杭州进行,其绝大部分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杭州税局,杭州税局有权对其偷逃税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而且,从2017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设立了六个特派办,开展跨区域税务稽查和督察内审工作。其中上海特派办分管的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因此,对于“薇娅税案”,也可能由上海特派办负责协调,指定杭州税务局来负责处理。


此外,对于一些在全国多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纳税人来说,当某地税务机关对其偷逃税案件进行检查时,也可能会涉及其他地税务机关对该主管税务机关工作的配合。比如,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指导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检查工作。




三、关于偷逃税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偷逃税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缴纳罚款。此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偷逃税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滞纳金的标准及起算时点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由此可知,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滞纳税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罚款数额的确定


根据上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偷逃税行为的罚款数额区间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对偷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答记者问中提到,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3.偷逃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前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偷逃税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即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同时,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前述规定,纳税人存在偷逃税行为时,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为:(1)偷逃税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五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未按照税务机关追缴通知的要求,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或者(2)偷逃税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五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是“税收盲区”,不论流量大小,都需要依法纳税,否则将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网络主播等高收入群体要提高税法遵从度,在享受新兴业态红利的同时,更要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切实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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