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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 开户行证明(银行卡开户行证明在支付宝里面怎么查询)


第一部分合同


一、光伏电站产品信息、价格、用途及期限


1、光伏电站产品(简称“产品”)总价=产品单价×组件规格功率×N。产品总价不包含本合同第幺.1条甲方收益、乙方收益。双方确认组件规格功率、N为产品并网发电后实际安装光伏组件的数值;鉴于并网发电后才能确定组件规格功率、N值,双方同意,在产品安装完成且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以短信形式向甲方告知组件规格功率、N值,甲方若对组件规格功率、N值有异议应当在收到短信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认可短信中的组件规格功率、N值。


2、甲方使用乙方产品安装在甲方屋顶并网运行户用光伏电站项目(“电站”),并网方式为全额上网,合作期限为10年,产品安装完成且并网发电之日为起始日;10年到期后,乙方决定是否延续10年;20年到期后,乙方决定是否延续5年。如乙方决定不延续的,乙方需提前30日向甲方发出终止通知,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对应的期限。


二、收益分享与支付


1、甲方根据能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完成对本项目电站备案申报,并享有本项目电站收益。鉴于乙方具有电站项目专业技术优势,甲方同意在电站并网后,由乙方全权负责电站运营和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基于责任、风险以及报酬一致的原则,甲方按照以下表格留存电站收益,电站剩余收益作为乙方的电站运营收益,均归乙方所有。甲方收益按季度支取, 在当季度初支取上季度收益。2、甲方应在乙方指导下,在乙方指定的互联网平台开立收取电站各项收益的唯一结算账户。该账户属无实体银行卡的电子账户,兼具有收入和划转的功能。为了结算上的便利,甲方同意委托第三方机构将电网公司汇付的电站收益自动划转至乙方账户,乙方按照第二.1条约定将甲方收益支付至甲方在泰极光伏云APP(以下简称“泰极APP”)中的虚拟账户,剩余电站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可自由支配动用虚拟账户中的款项,如需用款时,可在泰极APP中做提现操作,款项即可转入甲方事先自主绑定的一类银行卡中。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更改结算账户,不得将该账户更改、挂失或进行任何其他操作。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甲方未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电站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包括但不限于电站产生的电费收益、绿电碳排放收益以及其他各项收益)按照本合同第二.1条甲方收益、乙方收益的顺序进行支付。若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必务和责任的,自甲方违约之日起电站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在合作期限内,若因国家电网系统和/或泰极APP升级或置换、国家电网和政府对发放电站收益有相关要求等任何情况导致结算账户需要变更的或者国家政策对电站有其他相关收益发放的,甲方有义务准备相关材料、办理相应手续,相关款项应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结算分配。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保电站安装屋顶所在的房屋是其合法拥有的,未设定任何抵押或第三方权利等,不存在权利负担或权利瑕疵,并将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在未与乙方就处置光伏系统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前,甲方不得将房屋及电站出售、出租、抵押、或设置相关权利质押、第三方权利等。如有前述行为,需经乙方事先同意,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确保买方或第三方权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义务。


2、双方确认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电站安装完成并网后,甲方如欲购买产品享有电站全部收益,应与乙方协商,另行签署购买合同。合作期限20年内的,购买价格=(产品总价-产品总价×5%)÷20×(20-产品已并网发电年限) 产品总价×5%;合作期限超过20年,购买价格=产品总价×5%,本合同自购买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3、本项目为甲方光伏项目,甲方应以其自身名义申请电站项目的备案、审批及并网验收等各项手续,乙方予以配合;若甲方要求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代为办理的,则甲方应按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身份证、房产权属等审批所需的各项材料。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并网(包括未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房屋权属纠纷),视为甲方违反本条款任。


4、由于产品安装于甲方屋顶,甲方应尽最大程度的保管及安全防护义务,确保产品安全并避免损失,甲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如产品因第三方毁损灭失的,甲方配合乙方向第三方索赔;如产品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电站停止发电期间,双方不分享收益;如产品因甲方原因导致毁损灭失或无法确定第三方责任人的,视为甲方违反本条款。


5、由于产品为发电设备,甲方不得自行挪动、更改、拆除、损坏或接触产品,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如因甲方擅自挪动、更改、拆除、损坏或接触产品导致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影响产品发电的,由乙方修理,甲方应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同时乙方有权从甲方收益中扣抵相应修理费用,修理期间的发电损失由甲方赔偿且甲方无权获得未发电期间的甲方收益;如不能修理的,视为甲方违反本条款。


6、甲方不得关停电站、拉闸或对电站进行操作,不得阻碍或不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对电站进行安装调试、后续维修、运维,不得有在产品上晾晒衣物、遮挡或其他减少电站发电收益的行为,如有前述行为,应按照电站理论发电量可获得的收益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7、甲方如需翻新、扩建房屋或搬迁的,甲方应提前通知并与乙方协商,甲方应在翻新、扩建前提供新的符合安装条件的屋顶安装电站,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安装于原屋顶,翻新扩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且该时段内,甲方不享受任何收益。


8、如电站安装所依附的房屋或房屋宅基地被政府征收、征用、拆迁,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提供政府的相关文件及甲方意见,鉴于本产品系乙方为甲方专门定制,甲方选择并接受如下方案,乙方予以认可(方案二 ):


(1)、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购买产品,支付时间不晚于产品拆除日,甲方付清购买价款后政府补偿归甲方所有;如甲方要求乙方配合申报产品及电站价值,并要求征收、征用、拆迁部门支付补偿款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甲方与相关部门协商补偿事宜。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合同,均不影响甲方按照本款约定支付购买价款的义务。


(2)甲方与乙方相互配合申报产品及电站价值,积极争取政府补偿,甲方享有电站补偿款的10%,乙方享有电站补偿款的90%,但电站产品仍归乙方所有。(若甲方选择本方案的,则甲方须同时履行 全权委托乙方参与本产品与政府处理补偿事宜,并按照乙方要求积极配合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产品与甲方房屋或房屋宅基地一起申报政府补偿; 在甲方未获乙方书面通知关于产品补偿已经与政府达成合同之前,甲方不得单方与政府达成任何合同; 甲方关于产品与政府达成的任何补偿合同,均须经乙方书面认可;若最终关于产品的补偿款以高于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与购买价格等值按上述比例分享,高于购买价格部分,甲方与乙方各享【50%】; 如甲方履行前述全部义务,乙方同意如最终未取得政府补偿,不追究甲方赘任;若甲方违反上述任一义务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以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向乙方购买产品并在产品拆除前或乙方通知后3日内付清价款)。


9、自电站安装之日起1年内甲方屋顶出现漏水的,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维修;超过1年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维修义务。


10、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按乙方质保书提供质保服务。


11、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电站的勘察设计、产品的安装调试、电站运营维护、远程监测等工作。合作期限内,乙方为了增加电站的发电效率有权对电站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甲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同意乙方完成上述工作。


12、如因继承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本合同效力及于继承人。如因遗产分配或其他原因将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甲方应确保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13、甲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甲方享有权益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获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本合同电站产品或权利进行转让或者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负担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四、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鉴于产品安装前,甲方无任何资产及资金投X,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却需要对甲方屋顶进行勘测、办理相关行政手续、订购原材料及配套产品,因此甲方特此承诺:本合同签署后至乙方未实际安装光伏电站产品前,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鉴于乙方投入大量资产及人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机立即停止支付甲方收益并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改正期限到期之日立即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自乙方购买产品,并按照合同期限内甲方已收到的全部收益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若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赔偿、损失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


1、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以本合同文首的地址作为其接收各类文件交书的送达地,前述文件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相关文件文书等。如因任何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文书未被双方或其指定方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袖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文件文书需要接收方确认的,接收方应在收到文件文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收方同意文件文书全部内容且无任何异议。


2、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根据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双方确认本合同采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自双方完成电子签名之时生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不定期地向电网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本合同项下甲方名下电站的发电数据及合规运行情况。


甲方授权乙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享受乙方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合同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乙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或合作伙伴为甲方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甲方确认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乙方已经向甲方提示了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并按甲方要求对相应条款作出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甲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署部分)




第二部分为承诺书


承诺书


致:陕西博宁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与贵司签署了《“金顶宝”光伏电站开发合同》(合同编号:ZL211029138971254,以下简称“开发合同”),按照开发合同第三.1条之约定,本人应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土地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本人对协议屋顶及其基础建筑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但是,因本人个人及历史原因,上述产权证明文件还未办理完毕,故未能向贵司提供。为排除贵司相关的疑虑,明晰产权,已由本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部门向贵司出具《房屋归属证明》,且本人特向贵司郑重承诺:


本人保证协议屋顶所在房屋建筑是本人合法且排他拥有的,无任何违法违章建筑的情况,协议屋顶所附房屋建筑及土地未设置抵押等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影响光伏电站项目实施的任何限制或风险,也未受到行政、司法机关所进行的查封等任何强制性措施,在开发合同期限内光伏电站项目可在协议屋顶可合法而免受干扰地运营。本人后续将积极办理并取得产权证明文件。


若因协议屋顶附属建筑及土地等权属原因导致电站需要拆除或已经被拆除灭失的,本人愿意按照开发合同中第四.2条约定承担责任。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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