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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性质的企业才有工会(工会与企业的关系)

目前,我国工会比较普遍的组织形式是企业工会。除了《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活动准则、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也明确了工会在调解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中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具体来讲工会的职责如下:


(1) 维权: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根据《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而《工会法》第六条则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具体而言,工会的维权职能体现在下列方面:


a. 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条);


b. 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条);


c. 代表职工同企事业单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法》第二十条);


d. 对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给予法律支持和帮助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劳动诉讼,工会可以提供帮助、支持(《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2) 参与: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条提到,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3) 教育: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品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工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务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4) 监督:工会享有监督权利,要对企业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依法经营管理的状况进行监督。除了《工会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赋予工会多项监督权利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也对工会的监督权利予以规定:


a. 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b.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c. 对用人单位裁员的监督。用人单位裁员时也要听取工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条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裁人的程序,并赋予工会监督企业裁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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