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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名称变更说明格式(公司签约合同)


相对于协议的复杂难懂,摆在用户面前的选择倒是直白简单——要么同意并使用,要么不同意并退出。由此暴露出另一个严重问题——协议完全是格式条款,即便用户对条款有异议,也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许多“头部应用”纷纷“照此办理”,令用户陷入“不得不同意”的尴尬境地。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显然,那些夹带“邪门歪道”、人为制造“囫囵吞枣”的App用户协议,已涉嫌违法。


法律的阳光下,不容“浑水摸鱼”。冗长晦涩的App用户协议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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