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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式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几种方法有哪些)

20日下午,杭州市税务局通报了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情况,“#薇娅偷逃税被罚#”的热搜一时间占据了各大互联网门户网站头条,引起一片热议。近年,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可谓迅猛,尤其是在疫情这两年,线上消费需求的增长更是带动了整个行业规模的飞速增长。早前,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0年直播电商整体规模达到1.05万亿元,2021年这一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而根据商务部此前公布的数据,2020年上半年全国电商直播活跃主播人数超过40万。随着直播电商经济规模的扩张,其中复杂的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给税务监管带来考验,该行业大量存在的偷逃税问题一直未得到集中的整治。近期税务部门先后对部分头部主播进行税务处理(前有雪梨、林姗姗),对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偷逃税现象有较好的威慑作用,对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在热闹之后,我们也要回归冷静,分析一下税务机关对于薇娅等人查处的税收逻辑。


一、对文娱直播行业税收整治并非突发事件,但从业者大多心存侥幸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


2.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一直在强调要加强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但是由于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监管相较而言处于一种弱监管的状态,监管力度远远不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监管。直到2017年明星“天价”片酬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税总稽便函[2017]29号)明确要求对演艺明星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2018年6月底,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同年7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要求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一时间,掀起了一股影视行业高收入群体补税潮。


尽管影视行业偷逃税的现象在这一运动式的税收检查后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该行业存在的偷逃税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解决,新的避税手段和交易模式仍层出不穷。网络直播行业与影视文娱行业是两个强相关的行业,在税收监管上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而且避税的手段如出一辙。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税收稽查执法、监管手段上的升级改造,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9月,中宣部发布《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可以看出,中央层面此前已经释放出了很强的信号,但是相关行业从业者迷信于所谓的专业人士提供的税收筹划方案安全可靠,即便有风险也不会查到自己的侥幸心理。


二、薇娅等人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


根据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中回应的违法事实可以看出,薇娅等人采取的偷逃税方式为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等方式,转变收入性质,由此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


黄薇的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朱宸慧、林珊珊二人的违法事实:


朱宸慧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以上提到的转变收入性质也即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通过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方式转变收入性质,享受税率差以及核定征收带来的巨大税收利益,业已成为众人皆知的常规避税方式。


三、薇娅等主播的主要收入构成与“所得”性质的分类


不同于一般的上班族,带货主播的收入较为多元,部分所得在类型划分上尚存争议,因此也成为了税收征管的难点。从税务部门发布的通告情况来看,薇娅等人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中的“所得”类型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劳务报酬所得。通告中还提到劳务报酬包括佣金、坑位费(可以理解成发布费或者上架费,品牌方为了产品的推介而支付给主播的服务费)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销售提成、利润分红、平台奖励、打赏收入等。带货主播收入性质不同,适用的税率也有所不同:


(1)主播与商家或者MCN机构属于雇佣劳动关系时,收入构成主要为工资薪金、提成奖金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度奖金可单独计税,也可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统一纳税。主播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2)主播是以个人名义与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合作进行带货时,主播此时的收入主要为销售提成和坑位费,在“所得”性质上属于劳务报酬,由平台方在支付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个税税率为20%-40%,年末需要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主播以个人工作室(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平台合作时,收入类型上依然以销售提成和坑位费为主,“所得”性质上变为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营所得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主播是以公司的名义向平台提供服务时,就取得的销售提成和坑位费等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收入直接归入公司名下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同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等其他税种,相关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薇娅等人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偷逃税的主要原因


从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公布的几起明星、主播偷逃税案件来看,明星、主播都偏爱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偷逃税款,究其原因主要为以下三点:


一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高为45%。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可以看出,只要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超过的部分就适用45%的税率,这就直接导致了明星、主播等高收入人群的避税冲动。


二是,企业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高为35%。以个人独资企业为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凡实行查账征收的,其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照应纳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需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5%。这样一来,如果个人收入达到最高适用标准时,名义税率差额最低可以达到10%,这对于明星、主播等高收入人群而言,就是一比不小的数目。


三是“税收洼地”的存在,使得个独税负可能更低。“税收洼地”可以分为核定征收式、税收返还式和降低税率式。核定征收式“税收洼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定额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所得税等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此前一些地区为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采用招商引资的灵活手段,在一些指定的园区内对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在这些园区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再根据收入和支出的差额确定其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而是直接根据每开出一张发票的总金额乘以一个固定的推算利润率来确定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不少地方的核定征收税率都只有1%。在税收返还式“税收洼地”中,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城市新区,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返还政策。名为税收返还,其实是一种财政补贴,政府将税收收入地方留成的部分补贴给纳税人,补贴的金额与交税金额直接挂钩,部分地区税收返还额高达30%以上。降低税率式“税收洼地”一般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


在中财委十次会议当中,指出:通过三次分配等方式,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近几年,滥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现象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关注。2018年6月,总局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建账;2018年12月,北京多个辖区发布个体户定额征收,要求全部转为查账征收;2021年年中,上海核定征收全面取消,很多个独企业纷纷选择注销。今年以来,多地对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再享受核定征收,纷纷改为查账征收,取消类似1%的超低税率。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并要求要切实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对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依法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核查,既要严格禁止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也要确保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五、个税反避税条款中“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穿透性


由于头部主播收入处于较高水平,大部分主播会选择成立个人工作室,将个人收入转化为经营所得,从而利用税率差或者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以达到降税目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主播们通过成立工作室或者公司的形式从事带货直播业务属于合法的经营模式,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被直接认定为具有偷逃税的目的,即便其本身具备节税的效果,也不会“一刀切“的认为成立个人工作室就属于偷逃税行为。成立个人工作室的明星、主播不计其数,并不都存在偷逃税的目的或行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为什么薇娅等主播会被税务处罚,很明显是因为薇娅等人相关的行为被税务部门归入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一类,从税务部门通告的内容可以看出,薇娅的税收违法行为分为三类:一是从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进行了虚假申报(隐匿收入少申报或者未申报);二是通过个独以及合伙企业转变收入性质;三是部分经营所得未依法申报(属于欠税,不处罚)。主播通过设立工作室的形式降低税负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应注意到的是如果这种安排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就会被税法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安排而被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或公司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纯粹成为了“虚假合同”“虚假入账”的空壳企业,相关投资人借助空壳企业违规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少缴税款,就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由此而被认定为存在偷逃税的违法行为。


六、税收筹划的误区以及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20日晚间,薇娅丈夫董海峰发布了一封道歉信。信中提及,“我深知我们在税务上并不专业,因此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帮助我们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对于”薇娅偷逃税案“的细节我们无从得知,但是我们可以知道的是,薇娅等人利用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进行偷逃税的行为,其实利用个独形式少缴税款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因为当下的税收筹划中存在以下几个误区:一是对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并不明晰;二是认为法律形式合法就代表税务合规;三是认为行业内“约定俗成”的传统方式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小;四是认为税务监管不到,存在侥幸心理。接下来主要讲一讲税收筹划的概念以及税收筹划中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如何把握好税收筹划权与国家税收债权之间的关系,就需要明晰相关概念及原则。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偷税”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对于税收筹划、避税等却未曾给予法律定义,因此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将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为实现税负最低而对其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进行事先策划的活动。美国著名大法官汉德在判例中表述到:“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而且这样完全是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依法强制征收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合法的安排自己的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我国学者杨小强教授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构想或执行不同的策略,寻求减少特定期间的应纳税额的活动。”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的合法行为,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三个特征。”我们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利用合理方法对预期所得进行优化安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手段。


税收筹划应该是在企业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的行为必然构成权利滥用,侵犯国家税权。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为防止越界,需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基于纳税人民商事活动的经济效果而确定。纳税人通过异常、繁复、无合理商业目的等行为方式,使得其本应缴纳的税负消除、减轻或者延缓,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就是权力滥用的表现。薇娅等主播就是滥用组织形式及税收优惠,最终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理处罚。二是实质课税原则,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以实质课税原则构建起了一套防治滥用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的制度,若纳税人筹划的行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交易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私法形成自由进行避税;三是诚实信用原则,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应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不正当地逃避或者减轻纳税义务。


七、自查自纠,且情节轻微的,是否应当减轻、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税务自查也称自查补税,常是由税务机关主导的一种纳税评估和检查方法,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税总发[2018]153号文明确规定了“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于开展税务自查的纳税人,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并未明确会完全免除行政处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均偏向于对于开展税务自查的企业或个人,能够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可免于税务行政处罚,但是是否可免还需视偷逃税行为的情节而定。


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中提到,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要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可以看出,如果纳税人可以主动报告并纠正涉税问题,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如果显著轻微甚至可以不予处罚。


22日,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等多地税务局相继发布通告,希望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能够自查自纠自身的税务问题,补缴税款。具体内容以广东省税务局通告为例:


法税核心成员介绍


强甜甜


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法税团队创始人、京师(深圳)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华税学院高级讲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在高校工作多年,现就职于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受中税协、全国律协委托为涉税争议培训班、暑期学院学员讲授出口退税专题实务,为广州、深圳、东莞等国内多家大型外贸进出口、供应链企业做法律、税务咨询和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等全流程涉税法律服务。曾参与代理如东莞某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行政诉讼案、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民事诉讼案、云南某公司涉嫌虚开稽查应对案等多起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务规划、税法培训、海关稽查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黄俊涛


律师、会计师、法税团队创始人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 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的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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