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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昆山社保减免政策(2020年昆山个体户社保减免政策)

距离各省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上报备案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截止日期2020年3月5日已有一个月。回头来梳理对比各省份政策,在减、免、缓政策大体相同的情况下,还是有那么一些细节问题是有所不同的,而细节检验功力。




问题一:享受减、免缴单位部分社保费政策的参保单位类型是不是全国定性一致,减免社保费单位名单是否均要走公示程序?




不是的。




以律所为例,部分省份不管律所大小均将其归类到“特殊类型参保单位”来减半征收单位部分;而有些省份则不管律所大小均将其参照中小微企业免除单位部分,如北京、广东、河南。列举几个省份规定如下:




天津: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山西: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北京:在遵守人社部等部门政策规定的同时,结合北京市的情况,采纳您的建议。拟将在京参保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特殊类型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相应的免征三项社保费工作。不需要各律师事务所申请,我们已在系统予以统一设置。




广东:未有明确的文件指引,但在实操中各地市基本上将律师事务所参照中小企业免征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单位划型后,有些省份、地市明确通过官网进行《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参保单位划型情况公示》,有些则直接进行系统调整,对单位自己可见,不对外可见。




问题二: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政策,是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又可否缓缴?




大多数省份明确了医疗保险费减半政策对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如广东、浙江、天津等地。而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规定,北京对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湖南则规定,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




大多数省份也明确了五险缓缴,且减免期间可同时享受缓缴政策,像广东、浙江、山西等,但也有覆盖面的不同。以福建为例,医保缓缴仅限于中小企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湖南则规定,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即仅限于单位部分。同时明确: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江苏省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这三险种可以缓缴,并未包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问题三:生育保险费是否减半征收?




绝大部分省份对生育保险不做减半征收处理。以广州为例,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期间,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降低至3.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仍为0.85%,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4.35%;个人缴费费率为2%。再以江苏为例,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目前全省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政策仅减征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而北京,上海、福建等地,则是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一并减半征收。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现行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9.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仍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2-6月份企业按减半后5.4%的费率合并缴费。上海市现行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10.5%,这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9.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2-6月份企业按减半后5.25%的费率缴费。
问题四:申请社保费缓缴的条件如何,各地界定标准是否一致?




山西:




1、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或企业存在欠费但按规定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




2、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3个月亏损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北京: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1.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2.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4.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




问题五:申请缓缴社保费手续是否简单?




因五险中有三个险种由人社部门负责管理,另外两个险种由医保局负责管理,所以在有些省份存在要分别向不同部门申请的程序。




以福建为例: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连续三个月亏损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的单位,应与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当月起开始生效。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而就向人社部门申请三险缓缴程序来看,有申请审批制、有承诺制。




相对简单的,北京:承诺制




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数据。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经查实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阅读并同意《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承诺依据该协议约定执行,即完成提交缓缴申请。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当月生效,且只需申请一次,无须每月申请,原缴费期限在申请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费款,均可在《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相应月份“最迟缴纳时间”前缴纳。




天津: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苏州:申请单位需向统筹地区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附报申请日前三个月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缴费担保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可在线申请办理。同时申请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单位,应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报缓缴实施方案及公开情况、工会意见等相关材料。人社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并反馈意见。




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请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送《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日前三个月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缴费担保证明、劳务派遣人员实际用工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明细等相关材料。单位申请缓缴后,从批准缓缴次月起开始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问题六:为什么有些地方会有社保费缓缴和社保费延缴两个政策,有何不同?延缴到底要不要停止实施?




首先明确,延期缴费和缓缴社保费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第五点规定,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各地可商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对以上规定如何理解呢?有些省份、城市视该延期缴费规定为《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缓缴。以苏州为例,最早出台“苏六条”的时候就宣传为在人社部确定的三个月缓缴期限基础上又延长三个月,且需要依申请,上海等地也照此理解,只是改为备案制。而有些省份则认为这是一项特别政策,属于特批的、无需申请的,单位部分社保费和个人部分社保费均可以延期到国家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缴费,且该段时间不缴费不视为单位违法,不影响员工待遇,再结合后来缓缴政策出台,即在延期三个月基础上设置缓缴期限。




再看法定的缓缴规定如何。




缓缴政策依据为《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对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且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




人社厅发〔2020〕18号文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医保发〔2020〕6号文规定,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明确后,原人社厅明电〔2020〕7号中关于延期缴纳社保费的规定是否还需要执行,又是否就是新政中的缓缴政策,并未做明示,于是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不一。




以山西为例,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保留,但仅仅限于第一季度。继续执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缴纳,延迟缴费期内,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分别延迟三个月缴纳,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以天津为例,减免缓社保费新政一出,则取消了延缴的规定。




原津人社办发〔2020〕25号文规定,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该政策是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应急性社会保险经办措施。此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而出台的减负政策,对企业的恢复帮助力度更大,因此25号文件中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即取消了延缴政策。




以广东为例,继续执行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文件依据:粤人社发〔2020〕58号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粤府〔2020〕12号文和粤人社函〔2020〕24号文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




问题七:在保留了延缴政策的地方,延缴和缓缴社保费操作上有何区别?




前者无须申请,后者要依申请审批。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的缴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费款。实践当中所有单位都可以延期缴纳。 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结束后,企业仍然无力缴纳当期社保费的,如何再申请延迟缴费?广东省的缓缴社保费流程正在制定中,待流程确定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




问题八: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最多可推迟多长时间缴费?




保留有延期缴纳政策省份的社保费缴费期限长于只保留有缓缴社保费政策省份。对比四川和北京。




四川: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则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




如果疫情2月份解除,那么企业1至2月份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经延长申报缴费期和缓缴后最迟可于2020年11月份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三个月一并缴纳,即5月份缴纳。




北京: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参保单位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当于3月底前缴纳,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以此类推(参见下表)。根据缓缴执行期要求,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费款所属期原缴费期限最迟缴费期限2月3月底8月底3月4月底9月底4月5月底10月底5月6月底11月底6月7月底12月20日7月8月底12月20日8月9月底12月20日9月10月底12月20日10月11月底12月20日11月12月20日12月20日




问题九、延缴和缓缴对参保人待遇有何影响,对相关企业部门办理业务有何影响?




延缴基本对个人待遇无影响,缓缴影响养老个人账户利息,部分地方还影响工伤待遇享受。




以广东为例,企业养老保险方面,在延期缴纳社保费期间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期缴费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待遇,待延期缴费补缴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延期缴费期间,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的职工缴费。失业保险方面,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期缴费时间视同为缴费月数。工伤保险方面,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减免或者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延缴或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正常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延缴(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缴(缓缴)。延缴(缓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及生育保险津贴,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予以支付。




以天津为例: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而山西省的规定则是,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执行减免缓政策期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而对于社保缴费连续性关联其他部门有关业务办理资格审核的,大多数地方明确资格不受影响,但也有对政策理解和执行有不同的。




深圳:在减免政策实施期间,如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共享比对社会保险数据,按照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不受影响的原则,视同社会保险数据已缴费到账,不影响关联业务的审批。




苏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太仓市、昆山市购买住房时,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缓缴、免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人社部门相关证明或由人社部门核查属实,购房资格审核视同正常缴纳。




广州:购车资格可能因医保费延缴而丧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文件所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是指享受当期的医保待遇,并不包括购房、中小客车指标摇号等待遇,由于2月份参保人所在单位申请了延缓社保医保缴纳,因此系统显示2月份未交医保审核不通过。(摘自南方都市报新闻报道)




问题十:各地社保费费率、费基方面有何独特优惠?




天津、深圳等地,特殊时间段内对工伤保险费率可能上浮的单位保持原基准费率不调整。




天津: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疫情期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核定工作暂停办理,具体核定时间另行通知。




深圳: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海、四川等地维持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上海: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将推迟三个月。




四川: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各地积极落实社保减负政策,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更好的条件。各地政策有各地不同考虑,而针对一些共性问题可否给出统一标准的解读,比如有一些政策某些地方想到了,另一些地方没想到的,是否可以借鉴参照执行呢,笔者姑妄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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