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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开户地址是怎样填写的(中信银行开户需要什么资料)

中国什么网财经4月17日讯 北京证监局近日发布开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证券代码:600030)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信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存在多名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写的填写缺失、未对高龄客户职业信息填写异常进行核实、同一客户同日填写的两份信息登记材料内容不一致、测评打分加总错误导致评级结果出现偏差等问题,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未按规定向北京证监局报告中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孙丽丽任职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出中信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北京证监局什么决定责令中信证券营业部限期改正,中信证券营业部应当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做好开户审核、人员任免备案、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防止营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是害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证券资料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怎样(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四)严格规范怎样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需要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开户》第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中信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填写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证券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中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地址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2020〕54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存在多名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未对高龄客户职业信息填写异常进行核实、同一客户同日填写的两份信息登记材料内容不一致、测评打分加总错误导致评级结果出现偏差等问题,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孙丽丽任职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无法提供营业场所计算机设备及对应填写媒介访问控制地址(银行开户MAC地址)的登记记录变更及历史登记数据,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限期改正,你营业部应当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需要机制,做好开户审核、人员任免备案、客户适当性管理写的工作,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防止营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银行开户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你营业部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资料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是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地址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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