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
面临难题:
牵涉利益主体太多关系复杂 首次修改便收到16万多条意见
据石宏介绍,当前费用,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著作权领域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随着网络化、数字化等代表新技术收费标准的高速发展和运用,一些现有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侵权损害赔偿额低,加上《著作权法》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使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遏止,权利人保版权登记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
此外近年来我国也相继加入一些国际条约,去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让《著作权法》与新的国际条约和《民法典》进行有效地衔接?这些都是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所要思考的问题。
石宏坦言,《著作权法》虽说只有60多条条款,但他个人感觉修法的难度一点不小于《民法典》。这些难题主要体现在理论界和实践性方面,《著作权和法》领域涉及的利益主体很多,各个利益主体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登记费不同的需求。“我们从权利人的角度、传播者的角度还有利用者的角度,大家的利益诉求是很不一样的。如何把这些不同的利益有效地衔接起来,这是立法面临的相当大的难题。”
正因为著作权领域涉及的利益主体太多,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所以立法越需要充分的会聚民智、听取民意、凝聚共识。“我们第一次修改的时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时总共收到16万多条意见,这对一个小法来说量很大。因为《民法典》这部大法有1260条条款,当时社会公什么众意见也才只有102万条。”石宏称,到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的时候,才降到几万条,他们对这些意见都进行了充分地研究,并就大的、主流的属于意见做了吸收收费标准,比如视听作品的权属问题,这是很多利益主体关注的问题,修法时对此做了专门研究。
新增内容:
将电影作品修改为试听作品 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短视频问题
据石宏介绍,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总共有42条,内容比较多。首先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即在这次修改过程当中,不少意见提出,作品是《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明确其定义对在实践当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就此我们在新法中对作品定义做了明确规定,即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将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电影及类似电影摄制手法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是充分考虑我国新技术、新媒体尤其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特别是短视频的问题。同时明确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试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对于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力归属,这次明确规定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可以说,这次修改兼顾和平衡了各个主体的利益。
“我们还将修属于改前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兜底性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留出空间,有利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更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石宏说道。
他还表示,新法完善了著作权中广播权权力内容的规定,费用修改前的规定广播权仅仅指以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广播作品,这次扩大了广播权的内容,把有线方式广播作品纳入版权登记进去,并明确把交互式的传播方式排除在广播权内容之外。
重大变革:
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重大的制度变革
“在著作权领域向来存在守法成本著作权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也是各方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这次修法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基础上,健全完善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石宏如是说。
他进一步和解释道,这次调整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次序,以前规定是受到侵害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按照损失、没有损失的按侵权获利进行赔偿,这无形当中加大了侵权人证明难度。这次修法没有严格按照这个顺序来,而是把这个权力交给当事人,“如果你认为对方获利更容易,可以按登记费获利计著作权算损失赔偿额,如果认为损失证明更方便,则可以按损失请求损害赔偿额,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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