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研 税东家 昨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率和征收率、销售额、期末留抵退税制度、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税收减免、计税期间、税收征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征税范围和计税方法。结合第三章,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
第二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章,应税交易。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将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明确了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的定义。
第四章,税率和征收率。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 13%;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五章,应纳税额。 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章,税收优惠。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第八章,征收管理。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第九章,附则。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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