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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票抵扣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你们知道固定资产是什么吗?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主要指的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比如机器机械、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等。


有一位老板曾经问过小金,他们是省发改委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专门生产医用口罩的,但是在春节前他们花了600万元买了一台生产设备,那么他们还能享受这个设备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吗?



小金很明确地告诉这位老板,是可以的,因为税收优惠已经延续了。


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政策,它的执行期延续到了2021年3月31日。


对于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项政策,它的执行期延续到了2023年12月31日。



由于这位老板的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截止时间是2021年3月底,在春节前购买设备未及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可以在今年预缴第一季度或3月份税款时进行一次性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明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同意申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对于上述政策所说的“新购入”的“新”,指的是时间上的新,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谷底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是可以的,只要购入时间是政策执行期内就可以了。对了,关于购入时间,它是要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的,采取分期付款或者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话,要以设备的到货时间为准。



还是这个企业的老板,他又问小金,他们企业在3月25日买了两台生产设备,一号设备花了300万元,二号设备设备花了700万元,取得了4月份开具的发票,可以把这两个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执行时间按照购置时间进行判断,此次延长政策执行期限针对的也是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而购置时间按照发票的开具时间判断。


因此,一号设备设备未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号设备花了700万元,但发票开具时间已经超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的政策的有效期(截止至今年3月底),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现在来说两个许多老板都关心的热点问题

1. 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适用这个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


2. 购入固定资产时,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未选择一次性扣除,年报是否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


答:是可以选择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申报需要注意的事项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无需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投入使用该固定资产月份的次月填写相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就可以享受了,另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3号)的规定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留存备查的资料为: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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