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缴费义务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云南省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二、应纳费额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上年内各月月末职工人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上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特别说明:


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的残疾人就业=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残疾人就业=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


三、相关减免规定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以上(含)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的,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四、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缴纳,每年征期为9月、10月、11月,不得缓缴。


- END -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