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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旗下所有品牌商标(宝洁公司集团旗下有哪些品牌)

宝洁公司旗下拥有众多产品,仅仅是洗发水类别,就有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等多个针对不同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其中,沙宣是宝洁公司洗发水品牌中的后起之秀,1997年,沙宣品牌正式登陆中国,而沙宣的“VS”标志也在多年的使用中深入人心。近日,宝洁公司所持有的团旗“VS”商标遭遇撤销,这是怎么回旗下事呢?







近日,宝洁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法旗下院二审判决驳回宝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宝洁公司1999年12月注册的“商标VS”商标,注册号1495731公司,核定使用的服务(第42类):理发店。




商评委认定,在案证据未能证明诉争商标于2012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期间在核定的“理发店”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决定:诉争商标在“集团理发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宝洁公团旗司不服被诉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宝洁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诉讼期间,宝洁公司补充提交多项证据,用以证明诉商标争商标于指定期间使用在其核定的“理发店”服务上。






经审理,法院认为



1.本案中,宝洁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院判决及商下有标行政裁决与本案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




2.宝洁品牌公司提交的宣传单、价格表及发廊宣传卡片、沙宣美发学院外景及内饰照片等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




3.媒体报道、沙宣美发学下有院培训费记账关联复印件、图书馆检索报告、沙宣美发学院宣传手册,所哪些体现的实际服务均为美发培训服务,并非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理发店”服务;




4.宝洁公司在二公司审诉讼阶所有段提交的大众点评上关于“美发”词条的搜索结果与本案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




5.沙宣(上海)美发研修中心有限公司的公众号“VSA剪发体验俱乐部”的集团相关页面截图,未显示有诉争商标,亦所有并非对“理发店”服务的推广;




6.大众点评关于沙宣美发研修中心(兴国校区)学院的介绍及指定期间消费者评论,体现的亦为美发培训服务,并非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理发店”服务。




综上,哪些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宝洁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宝洁商标核定的“理发店”服务上进行了品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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